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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垂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04號
原始職業 八德鄉公所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鍾水寶劉鎮國彭奎松徐木火鍾桃王昌隆張添石邱景耀蕭國良劉長川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鎮國、鍾水寶、鍾桃、張添石、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等參加青年讀書會閱讀左傾書籍,雖無其他積極工作表現,均應構成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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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鍾水寶徐木火鍾桃邱景耀蕭國良劉長川劉鎮國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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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藏匿叛徒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2476號受有期徒刑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6年11月30日起至 47年6月14日,受有期徒刑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限制人身自由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112年度法義字第 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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