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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其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94號
原始職業 南投縣警察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潘辰通、梁水盛、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潘友元、陳秋波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匪首洪西以勸誘,參加草屯支部,研讀反動書刊。

被告受洪西以之命令,調查我方情報員之行動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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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潘辰通、梁水盛、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陳秋波、潘友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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