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鮑一民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鮑一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2

籍貫

遼寧省營口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2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部少將高參兼海岸巡邏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裘錫三、尚汝洲、呂季程、邵華章、張余安、白雲鵬、王景堂、劉天照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邵華章、張余安在青島時常去劉匪健勝家並已參加匪華東局,係共匪黨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1.3=2731=virtual001=virtual001=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公訴人 張西京
辯護人 馬希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張余安、裘錫三、邵華章、白雲鵬、劉天照、尚汝洲、呂季程、王景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汝珍、富文、魏超然、張燏生、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27329953=82=005=000014251000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