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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余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余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河北省天津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28號
原始職業 海軍艦艇訓練司部上尉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裘錫三、尚汝洲、呂季程、邵華章、白雲鵬、鮑一民、王景堂、劉天照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邵華章、鮑一民在青島時常去劉匪健勝家並已參加匪華東局,係共匪黨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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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公訴人 張西京
辯護人 馬希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裘錫三、尚汝洲、呂季程、邵華章、白雲鵬、鮑一民、王景堂、劉天照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汝珍、富文、魏超然、張燏生、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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