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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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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國萃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國萃

性別

男

籍貫

山東省棲霞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廚役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宮樹桐、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在青島警察局服務期間,參加匪膠東軍區統戰部青島警察解放會組織,復吸收張敏生加入,旋被政府查獲,未予深究,撥充青島補訓總隊服役,隨隊來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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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宮樹桐、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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