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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駱雲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駱雲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418號
原始職業 竹南造紙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劉火炭
被控犯行描述

被吸收加入台灣民主自由同盟組織,成立台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先後與周生發等人集會,商討發展組織擴大活動,並吸收劉火炭等人加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袁約民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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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32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居思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劉火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聶開國毛炎離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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