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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子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子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211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林樹森、蔡國賢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接受在逃匪犯林樑材領導,閱讀反動書籍,曾在林匪家中數次集會討論如何發展匪黨組織,并在淡水一帶調查日軍遺留武器及在淡水中學倉庫盜竊軍用輕机槍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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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1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樹森、蔡國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邢炎初、彭國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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