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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紀坤淮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紀坤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507號
原始職業 新生報社試用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據劉煌供明渠於民國38年經紀坤淮介入匪幫與紀直接發生關係,又據劉仲立供稱紀坤淮曾誘其加入匪黨,有將由印小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一書交其閱讀,並云已經介紹大肚鄉一人入黨,各等語足証紀坤淮係匪大肚鄉支部組織活動分子從事吸收黨徒擴大叛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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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0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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