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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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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方克華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克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江蘇省江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一處第二科中校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

同案被告 王正均、林志森、吳鶴予、江愛訓、王濟甫、黃德美、王碧奎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彭善、唐冠英、吳佩明、曹秉喆、宋膺三
書記官 桑振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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