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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志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33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菲律賓時參加匪黨讀書會,研讀匪黨理論書籍,並教育其他同學,後加入不久即已脫離,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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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桑振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蕭定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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