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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向紅為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向紅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0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陳金成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新農會,擔任組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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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江天來、黃二郎、唐春爐、李新泉、梁維潘、江智土、申文坤、梁春坤、吳榮有、梁青、梁雲漢、黃錦榮、陳金成、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張金水、梁維生、梁維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9=virtual006=virtual010=00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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