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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建修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陳明忠陳金火蔡意誠王乃信林淵輝李沛霖
被控犯行描述

林淵輝劉建修二人閱讀匪書並傳閱他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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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88號
辯護人 劉啟華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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