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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建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7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陳明忠、陳金火、蔡意誠、王乃信、林淵輝、李沛霖
被控犯行描述

林淵輝劉建修二人閱讀匪書並傳閱他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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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88號
辯護人 劉啟華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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