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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海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7)警檢訴字第095號 |
| 原始職業 |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 |
| 被起訴時年齡 | 63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蔣海溶於十七年春參加匪之「文藝座談會」,同年秋,參加匪黨,因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但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而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為匪擴展組織,又接受匪命領導「文化小組」及「新聞工作小組」,利用報刊,為匪從事文化宣傳統戰工作,安排同黨,離間中美關係,復運用其主管偵防工作職權包庇匪諜等行為,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藍啟然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6年12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6=1571.72=4040.5=virtual002=virtual024=001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