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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蔣海溶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海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5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一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海溶於十七年春參加匪之「文藝座談會」,同年秋,參加匪黨,因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但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應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而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為匪擴展組織,又接受匪命領導「文化小組」及「新聞工作小組」,利用報刊,為匪從事文化宣傳統戰工作,安排同黨,離間中美關係,復運用其主管偵防工作職權包庇匪諜等行為,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藍啟然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2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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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石美瑜、端木棪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世傑、姚勇來、路世坤、黃毅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改處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李明章、柯慶生、徐昂、張金水、龐麟昭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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