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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沈嫄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沈嫄璋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浙江省吳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33號
原始職業 台灣新生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卅五年來台受鄭匪文蔚之領導活動,卅八年參加姚勇來所領導新聞工作委員會,吸收黃毅辛參加該會,並經常集會,討論對政府不利及為匪宣傳等問題。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察覺拘押調查,業據自白歷歷,在偵查期間於五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畏罪自縊身亡。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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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33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書記官 孔憲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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