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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姚勇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莆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新生報社編輯主任 |
| 被起訴時年齡 | 53歲 |
| 同案被告 | 李世傑、路世坤、黃毅辛、柯落葉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姚勇來參加叛亂組織後,利用戰時民間刊物,誇大匪方攻擊戰果,嗣入永安中央日報,組織文教小組,利用副刊轉載大公報、新華日報為匪宣傳文字,來台後接受匪命,建立新聞工作委員會,利用有關新聞,打擊政府威信各等情,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遠于著手實行之程度。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李繼唐 |
| 書記官 | 孔憲權 |
| 起訴日期 | 民國56年5月2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6=1571=029=001=003=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