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姚勇來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姚勇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莆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台灣新生報社編輯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李世傑路世坤黃毅辛柯落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勇來參加叛亂組織後,利用戰時民間刊物,誇大匪方攻擊戰果,嗣入永安中央日報,組織文教小組,利用副刊轉載大公報、新華日報為匪宣傳文字,來台後接受匪命,建立新聞工作委員會,利用有關新聞,打擊政府威信各等情,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遠于著手實行之程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6=1571=029=001=003=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蔣海溶李世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減處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李明章柯慶生徐昂張金水龐麟昭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3=001=012=0018.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