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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全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全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77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德記洋行打字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阮英明陳樹欉葉耀南曾文隆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新民主同盟叛亂組織,為匪繕寫信件寄發匪刊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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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阮英明陳樹欉葉耀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4=276.11=15=virtual002=virtual009=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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