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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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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文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77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製瓶工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阮英明陳全泰陳樹欉葉耀南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新民主同盟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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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1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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