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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盧兆麟2

性別

女

籍貫

湖南省衡陽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席宸炫、周紹福、謝自雄、段萬鈞、凌均桂、謝小球、陳瑩、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供稱,其將坿匪情形告知段澐時盧兆麟亦在身旁。故盧兆麟對於段徽楷為匪諜而不告密之嫌起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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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楊日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席宸炫、周紹福、謝自雄、段萬鈞、凌均桂、謝小球、陳瑩、詹抑強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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