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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段澐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澐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湖南省衡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段復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9條、刑法214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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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曾豈凡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段復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侵占軍用品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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