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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湖南省衡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亷庸起字043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 |
| 被起訴時年齡 | 46歲 |
| 同案被告 | 段復、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任職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時期,藉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之槍械潛運湖南衡陽交其胞弟段政,另行成立部隊。幫助段徽楷等返湘坿匪,教唆段萬鈞、謝自雄各偽冒直系血親屬由准段徽楷、謝小球入台住其家中。期間亦包庇匪徒實行叛亂活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9條、刑法214條、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張益群 |
| 書記官 | 曹小霆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4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1=1571.4=7744=1=17=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亷度字第65號 |
| 公訴人 | 張益群 |
| 辯護人 | 曾豈凡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共同包庇叛徒 |
| 同案被告 | 段復、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214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侵占軍用品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
| 書記官 | 鍾衡平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41=3132263=263=1=008=001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