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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段復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復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899

籍貫

湖南省衡陽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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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曾豈凡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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