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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9
籍貫
湖南省衡陽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亷庸起字043號 |
| 原始職業 | 交通部專門委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54歲 |
| 同案被告 | 段澐、段徽楷、謝小球、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
| 被控犯行描述 | 段復與段澐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台,有知情不報共同包庇之事實。在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後,段澐、段復仍繼庇護謝小球。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俱有包庇叛徒之故意毫無疑問。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張益群 |
| 書記官 | 曹小霆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4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1=1571.4=7744=1=17=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