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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萬鈞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湖南省衡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87軍上尉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謝自雄、席宸炫、凌均桂、謝小球、陳瑩、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段澐囑令其族侄陸軍第87軍上尉附員段萬鈞以段徽楷養子之身分准予申請入台。段萬鈞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于職務所掌之公文足以損害於公眾起訴。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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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曾豈凡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段澐、段徽楷、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謝自雄、席宸炫、凌均桂、謝小球、陳瑩、詹抑強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41=3132263=263=1=008=0019.jpg

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1000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國防部 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1年8月16日起至43年2月1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1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3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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