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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詹源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1316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5歲 |
| 同案被告 |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陳盛讓、陳盛連、陳盛肇、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卓東隆、簡守仁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匪帮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甘勵行 |
| 書記官 | 徐松泉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4月1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82=virtual001=virtual011=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2767號 |
| 公訴人 | 甘勵行 |
| 辯護人 | 朱誠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 同案被告 |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陳盛讓、陳盛連、陳盛肇、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卓東隆、簡守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鄭有齡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9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82=virtual003=virtual006=001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