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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詹源祥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陳盛讓陳盛連陳盛肇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卓東隆簡守仁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帮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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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甘勵行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陳盛讓陳盛連陳盛肇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卓東隆簡守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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