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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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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超群、王超羣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超群、王超羣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山東省諸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海軍造船所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宮樹桐、王恕銘、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國萃、張敏生前在青島參加匪諜組織被捕情事,未出而檢舉告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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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宮樹桐、王恕銘、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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