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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恕銘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恕銘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山東省諸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宮樹桐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國萃、張敏生前在青島參加匪諜組織被捕情事,未出而檢舉告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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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宮樹桐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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