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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再成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再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564號
原始職業 彰化縣政府地震科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葉秋鐘、陳金全、康國珍、莊朝基、羅水塗、羅石木、林金木、鄭昭勳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林金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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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林金木、陳金全、康國珍、羅水塗、葉秋鐘、鄭昭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3=1111=28=017=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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