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安東省安東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國防醫學院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宮樹桐、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國防醫學院學生,受遲紹春吸收加入匪幫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60=virtual004=virtual018=001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張敏生、宮樹桐、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60=virtual006=virtual006=000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