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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金水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3301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41歲 |
| 同案被告 | 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陳金成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與張旺為表兄弟張旺在其家幫忙農作並帶來宋匪增勳來住向其宣傳匪黨若來台灣土地可以平均分配等語又勸其參加匪幫尚未被誘然明知張旺宋增勳均係叛徒而不檢舉告發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8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9=virtual005=virtual001=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732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藏匿叛徒 |
| 同案被告 | 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江天來、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梁維潘、江智土、申文坤、梁春坤、吳榮有、梁青、梁雲漢、黃錦榮、陳金成、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梁維生、梁維紹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王名馴 |
| 書記官 | 陳道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9=virtual006=virtual010=000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