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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金水1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金水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陳金成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張旺為表兄弟張旺在其家幫忙農作並帶來宋匪增勳來住向其宣傳匪黨若來台灣土地可以平均分配等語又勸其參加匪幫尚未被誘然明知張旺宋增勳均係叛徒而不檢舉告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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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江天來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梁維潘江智土申文坤梁春坤吳榮有梁青梁雲漢黃錦榮陳金成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梁維生梁維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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