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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葉秋鐘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秋鐘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564號
原始職業 台灣合會儲蓄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佐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林金木陳金全康國珍莊朝基羅水塗羅石木林再成鄭昭勳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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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金木陳金全康國珍羅水塗林再成鄭昭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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