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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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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暫無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顯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工務課設計股臨時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公訴人 鄭有齡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秋祥黃鼎實施教爐林挺行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蔡新海呂沙棠謝傅卿林啟全簡德星楊瑞正簡德旺簡士性葉英漢黃振聲鄭楨盛簡茂興陳台明黃清標劉書欽陳文福楊國宇吳阿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正益甘勵行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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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奉命護送外省籍同事前往嘉義市集中保護途中,無故遭國府軍槍殺
不法行為之內容 於36年3月7日受槍殺死亡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二二八基金會第 00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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