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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簡守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16號
原始職業 泰北中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林棕水、陳盛連、陳盛肇、陳盛讓、林約幹、黃永福、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詹源祥、黃仁和、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簡守義、卓東隆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卓阿臣及李玉隣為匪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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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甘勵行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簡阿龍、卓阿臣、李某漂、張仕賢、陳盛妙、劉欽發、莊文在、林棕水、陳盛連、陳盛肇、陳盛讓、林約幹、黃永福、沈阿朝、林金鑑、劉添發、詹源祥、黃仁和、劉明宏、劉登清、羅富雄、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陳盛權、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簡守義、卓東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6個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1=273.4=82=virtual003=virtual006=00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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