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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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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保謙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河北省饒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防衛司令部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汪聲和李朋裴俊廖鳳娥李光國郝侃曾潘申慶黃珏黃正廖乾元趙樹森李輝虞文何俊臣莊漢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奸匪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1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冰如劉醒吾李葆初邵彬如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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