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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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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壽榮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

浙江省紹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咸陽軍艦電信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允審字第159號
公訴人 馬華欽
辯護人 張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艦船交付敵人

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

其他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高梅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1款、陸海空軍刑法23條、刑法28條、刑法21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馬幼良、許允中、王樹芝
書記官 程銀法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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