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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錦文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訴字第03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文於民國61年在台北市中央飲料店飲酒時,對曹樹中、于景華、王象義、宋雪卿等人,公開發表:「現在我們國家快要完了,毛XX將要來主政,我們要翻身了。」、「毛XX要來統治台灣」、「我們要接受毛XX的統治」等言論。民國62年謝錦文向計程車駕駛彭德鄰發表:「少則三年,多則五年共產黨一定會把台灣拿過去」、「共產黨製造飛機,比美國、俄國的都好」等利匪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鞠金蕾
書記官 黃全祿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9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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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8年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林輝煌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方正彬臧家正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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