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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四川省射洪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起訴書字號 (45)平檢字第30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療養隊療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李在春、陸建勛、趙念如、孫德一、李執中、林振東
被控犯行描述

對匪黨理論彼此研究至為綦詳,設法拉攏反共義士製造政府劣績加以宣揚進而遊說反共義士參加其非法之陰謀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馬華欽
書記官 王文浩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2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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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分撤銷。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李在春、孫德一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孫陶彪、夏明翼、蔣湘浦、徐鎮球、周子方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5=1571=40404045=virtual001=virtual001=02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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