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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獨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重慶市暫無資料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083號
原始職業 中華日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林振霆、溫維馨
被控犯行描述

讀書時期閱讀匪黨理論書籍並參與學潮,來台後繼續與匪黨分子研討,且明知林君為匪諜未與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1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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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林振霆、溫維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張幼文、張齊斌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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