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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國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3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65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賴明烈、戴華光、蔡裕榮、鄭道君、吳恆海
被控犯行描述

戴華光又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詞,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並為配合共匪滲透顛覆陰謀,乃策定步驟,計劃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從事暴力破壞活動,以煽動群眾暴亂,製造社會不安,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為積極從事叛亂活動,為共匪「解放」作鋪路工作,本(六十六)年元月,在台北市三民路戴之自宅,由戴華光起草,劉國基修正,印製恐嚇英文信二百餘封,辱罵美國為「帝國主義」,並濫言外國在華廠商為「中國和平統一障礙」,限期於今(六十六)年六月底以前離台,否則「任何不幸事件發生,將是應得懲罰」,信末署名「人民解放陣線」……嗣因見無何反應,戴、賴二人商議企圖暴力綁架台北美國新聞處長等外僑,製造事端。本(六十六)年三月,復由劉國基擬稿,賴明烈親繕蠟紙,共同油印「此路不通」反動傳單二百餘件……於當月廿九日晚八、九時許,由戴華光及劉國基秘密散發於台北市舟山路一帶。

本(六十六)年四、五月間,為積極籌組「人民解放陣線」叛亂組織,分別陸續由賴明烈撰成「人民解放陣線組織章程草案」……由戴華光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宣言」共十一項,主張「沒收工廠等全部財產」、「建立一個以勞工為主的聯合政府」,並為展開宣傳,吸收黨徒,擴大組織,由劉國基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告同胞書」,要求「同胞們把握大好情勢,為台灣解放奮鬥」及「挑撥階級仇恨」、「鼓勵鬥爭」等反動文件。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并為覓求對象,廣結黨羽,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三人經常在路旁擺設書攤,販賣合法書刊「毛澤東思想之批判」等書,見有購買者,即與之討論書中思想而諱言批判,如觀念相近,即與建立友誼,進而吸收。在此方式下,戴、賴二人於本(六十六)年六月底結識鄭道君,八月復由鄭介紹蔡裕榮。鄭、蔡受其蠱惑,均允參加,遂於同年十月九日,由戴華光、賴明烈、鄭道君、蔡裕榮四人,在賴之羅斯福路住處集會,四人一起宣誓,正式組成「人民解放陣線」,商訂組織章程,決定每隔兩週之星期日集會一次,並分配各人工作地區,負責爭取對象,發展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闕銘富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2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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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韓延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賴明烈、戴華光、蔡裕榮、鄭道君、吳恆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6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臧家正、徐文開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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