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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北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北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河南省鞏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廉庸起字第26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馬心田、韓一民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北海、馬心田於民國36年間在河北戰地中先後被匪俘虜,並加入解放軍。回台後張北海馬、心田考入政工學校受訓,期間吸收不滿現狀份子發展組織。曾建議韓一民組織演講會訂定章程。並設計五星旗圖案作為組織旗幟,收購武器並借閱台灣地圖,意圖刺殺政府要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新會
書記官 王正中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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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公訴人 蔡為端
辯護人 楊日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馬心田、韓一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李秉才、向興殷、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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