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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北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河南省鞏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廉庸起字第265號 |
| 原始職業 |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馬心田、韓一民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張北海、馬心田於民國36年間在河北戰地中先後被匪俘虜,並加入解放軍。回台後張北海馬、心田考入政工學校受訓,期間吸收不滿現狀份子發展組織。曾建議韓一民組織演講會訂定章程。並設計五星旗圖案作為組織旗幟,收購武器並借閱台灣地圖,意圖刺殺政府要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李新會 |
| 書記官 | 王正中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12月1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2=1571.31=7132=virtual001=virtual001=0047.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