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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恆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2
籍貫
江蘇省宜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6)警檢訴字第365號 |
| 原始職業 | 學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5歲 |
| 同案被告 | 賴明烈、戴華光、劉國基、蔡裕榮、鄭道君 |
| 被控犯行描述 | 戴華光在美受共黨份子煽動,決意叛亂,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國籌組匪黨組織,從事暴亂活動。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密議進行工作,如何與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即將隨船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恆海乘「海王輪」抵港,將在船上寫好之信件投郵,寄致北平化名「向衛華」者,建議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加強心戰廣播,應多解釋「文化大革命之意義及階級鬥爭本質」、「政治鬥爭對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等七事,並約定代號為「台北四O三一號」,請匪電台利用廣播呼叫相與聯絡,傳達指示。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匪「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 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任務三項,囑調查「一、台灣各階層對毛匪死後看法、二、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三、台灣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李匪復邀進入大陸匪區一行,因船期短促而未果。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則因恐檢查發覺未予攜帶。嗣戴華光復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吳恐事敗未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楊威 |
| 書記官 | 闕銘富 |
| 起訴日期 | 民國66年12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6=1571=096=virtual003=virtual018=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7年 |
| 裁判書字號 | (67)諫判字第4號 |
| 公訴人 | 楊威 |
| 辯護人 | 張明俠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同案被告 | 賴明烈、戴華光、劉國基、蔡裕榮、鄭道君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雲濤、臧家正、徐文開 |
| 書記官 | 楊永祥 |
| 終審日期 | 民國67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6=1571=096=virtual005=virtual003=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