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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恆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2

籍貫

江蘇省宜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65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賴明烈、戴華光、劉國基、蔡裕榮、鄭道君
被控犯行描述

戴華光在美受共黨份子煽動,決意叛亂,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國籌組匪黨組織,從事暴亂活動。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密議進行工作,如何與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即將隨船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恆海乘「海王輪」抵港,將在船上寫好之信件投郵,寄致北平化名「向衛華」者,建議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加強心戰廣播,應多解釋「文化大革命之意義及階級鬥爭本質」、「政治鬥爭對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等七事,並約定代號為「台北四O三一號」,請匪電台利用廣播呼叫相與聯絡,傳達指示。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匪「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

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任務三項,囑調查「一、台灣各階層對毛匪死後看法、二、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三、台灣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李匪復邀進入大陸匪區一行,因船期短促而未果。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則因恐檢查發覺未予攜帶。嗣戴華光復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吳恐事敗未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闕銘富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2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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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賴明烈、戴華光、劉國基、蔡裕榮、鄭道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臧家正、徐文開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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