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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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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駱煌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3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叛亂組織後迄未自首,復為匪從事散發傳單工作,並吸收他人參加匪黨,來台後又續與共黨份子共同從事共黨組織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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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83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臧家正、傅國光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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