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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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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偉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0號
原始職業 華治有限公司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參加共產黨後復為匪傳遞情報,印製並散發反動傳單,為匪宣傳,及吸收參加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劉興業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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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80號
公訴人 劉興業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臧家正、傅國光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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