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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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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連金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99號
原始職業 屏東恆春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讀書會及共產匪黨但迄未自首,復吸收他人參加,並於高雄縣鳳山國民學校辦公室發表利匪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4=1571=98=virtual001=virtual004=000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09號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羅紹良、岑吾法、葛通和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5=1571=252=virtual002=virtual001=00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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