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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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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程志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左營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7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陳恂如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關鴻謨、臧家正、傅國光
書記官 羅文貴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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