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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雲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江蘇省溧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5)警檢訴字第284號 |
| 原始職業 | 省立苗栗農工職業學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63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民國18至25年在上海加入共產匪黨,並吸收同學參加,27至28年間利用工作之便為匪宣傳,38年在上海接受匪黨講習與訓練後派遣來台活動,來台後與匪黨徐旭約定以化名方式聯繫,任教於苗栗農工校期間常對師生發表利匪言論,52年赴港與匪黨共同研討如何在台展開為匪工作事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黃耀貴 |
| 書記官 | 葉春生 |
| 起訴日期 | 民國65年10月1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5=1571=64=virtual002=virtual002=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