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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戴雲吾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雲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江蘇省溧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4號
原始職業 省立苗栗農工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至25年在上海加入共產匪黨,並吸收同學參加,27至28年間利用工作之便為匪宣傳,38年在上海接受匪黨講習與訓練後派遣來台活動,來台後與匪黨徐旭約定以化名方式聯繫,任教於苗栗農工校期間常對師生發表利匪言論,52年赴港與匪黨共同研討如何在台展開為匪工作事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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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吳德雄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臧家正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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