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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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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亞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廣東省合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02號
原始職業 彰化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圖謀不軌多次投寄反動函件,挑唆他人推翻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1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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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69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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