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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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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葛成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浙江省寧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87號
原始職業 財政部財稅中心人事室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夏在浙江台州中學求學時,經邢匪德奎(已故)吸收,宣誓加入共產匪黨,並接受邢德奎領導。卅七年間來台,迄未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7號
公訴人 駱文翰
辯護人 袁約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宗王雲濤沈志純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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