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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駱連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56號、(63)洵伸字第099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山地農牧局技佐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駱連來于民國卅一、二年間,在福建省惠安縣立中學就讀時,經張匪來發、李匪友邦(均在大陸)之介紹,參加匪黨「讀書會」,卅二年夏,復經張匪及李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卅五年來台後,迄未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偵辦到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2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李烈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金振傑、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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