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湖北省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59號、(62)葳季字第199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第五組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被控犯行描述

任湖北省保安第三旅參謀主任降匪,接受匪命派遣來台,負責策反和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尚未發現有為匪工作事證,尚能檢舉叛徒,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明賢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011=virtual001=virtual007=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2419號、(62)裁化字第0013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011=virtual003=virtual004=000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