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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湖北省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2)警檢聲字第059號、(62)葳季字第1998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第五組科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5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任湖北省保安第三旅參謀主任降匪,接受匪命派遣來台,負責策反和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尚未發現有為匪工作事證,尚能檢舉叛徒,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范明賢 |
| 書記官 | 黃耀貴 |
| 起訴日期 | 民國62年3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2=1571=011=virtual001=virtual007=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