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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維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1號、(62)葳季字第77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鄭評黃坤能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台灣獨立黨」後,參予集會,網羅李清治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2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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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鄭評黃坤能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刑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宗郭政熙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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