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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柯金鐘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1號、(62)葳季字第7702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被告鄭評從事叛國活動,仍互相交往,接受叛亂思想之灌輸,共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提供製造「台灣獨立黨」證章有關形式,顏色等意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2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130=virtual001=virtual005=0009.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宗、郭政熙、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130=virtual003=virtual001=00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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