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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柯金鐘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3)警檢訴字第041號、(62)葳季字第7702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49歲 |
| 同案被告 | 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 |
| 被控犯行描述 | 明知被告鄭評從事叛國活動,仍互相交往,接受叛亂思想之灌輸,共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提供製造「台灣獨立黨」證章有關形式,顏色等意見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韓延年 |
| 書記官 | 黃耀貴 |
| 起訴日期 | 民國62年12月2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2=1571=130=virtual001=virtual005=0009.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