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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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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啟猛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情報局
起訴書字號 (65)檢聲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被控犯行描述

陳啟猛因叛亂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確定,國防部情報局軍事檢察官認為該案應行聲請再審。按參與原判決之審判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為理由,聲請再審。

起訴檢察官 李長生
書記官 鄧延釗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5=1571=270=virtual004=virtual001=002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情報局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貫嚴判字第0002號
公訴人 李長生
辯護人 王善祥林彥增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倪漢雲李石渝袁保凱
書記官 張凱輝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5=1571=270=virtual001=virtual001=00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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